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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林區民代表會簡介
2014年12月25日,配合《地方制度法》修正,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權,茂林區再次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,成為高雄市轄域內三個區民可選舉區長與區民代表的市轄區之一 依照《地方制度法》,茂林區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,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,與高雄市其他市轄區性質並不相同,享有相當於鄉鎮市的地方自治權,茂林區公所為其自治事項之行政機關,非高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,並設置茂林區民代表會作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機關。 茂林區改制恢復公法人地位,第一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,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,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。 原代表會大樓縣市合併後一樓即設置茂林區聯合產業中心,改制後辦公室暫設二樓,考量為民服務及問政之品質效率,本會積極與區公所協調爭取回歸原代表會整棟大樓之使用。
代表及主席、副主席之產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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